《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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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是指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行政正职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法人,其以公司名义对外做出民事行为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担。与此同时,法定代表人也是公司的“负责人”,在一定的情况下要承担公司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定权利有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权利及代表公司诉讼的权利。并且这两项权利是伴随法定代表人身份而存在的。除非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否则这两项权利不会消失。而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是不设董事会的公司负责人。只有小型公司或没有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方可设立执行董事,他代表公司对外从事活动,并负责公司的决策和主持日常工作。
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比执行董事更大,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对外行为代表公司的意志,执行董事只是对内主持正常工作。不设董事会的公司应当设立执行董事。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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