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第二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这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保护道路交通事故中“弱势群体”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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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方式与其产生的原因息息相关,弱势群体含义上多指一方面经济上的贫穷,缺少基本性的生活物资,收入低、生活水平低。一方面精神上的贫困,生活质量的较低,精神发展欠缺。一方面是社会受压能力的较小。弱势群体在社会中地位较低,压力较大,心理承受能力较弱,对待社会问题较为偏激,自身矛盾与社会矛盾之间联系较多。因此,弱势群体可分为两个分支:内在弱势群体和外在弱势群体。而无论是内在还是外在,在社会发展中,弱势群体始终是社会给予关注与保护的对象。
人民法院是否会保护弱势群体,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确定。法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因此,弱势群体是合法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时,会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弱势群体是不合法的,会不予保护,人民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判决,不会一味的偏袒弱势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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