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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仲裁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权利义务的规定是怎样的

2022-04-14 07:5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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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14 回复

专业分析:

因为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纠纷而申请劳动仲裁的,劳动仲裁申请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有申请、答辩、变更、撤回仲裁申请的权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的权利; (3)有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的权利; (4)有请求传唤证人,请求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5)对未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6)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对方当事人不履行的,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 2、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应履行以下义务: (1)有遵守劳动仲裁程序和仲裁纪律的义务: (2)有提供证人、证据的义务; (3)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询问的义务; (4)有承担履行生效的裁决书、调解书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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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向仲裁委提出仲裁员回避申请,但应说明理由。 二、在仲裁活动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一至二名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三、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应在庭审结束后阅读庭审笔录,并应签名或盖章;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申请补正,补正后应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人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增加、变更、放弃请求以及撤销申请。撤销申请应当在仲裁委立案后至仲裁委《调解书》或《裁决书》送达之前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仲裁委批准。 五、被申请人有权自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管辖异议书,该十日为答辩期。被申请人可以提出反申请。 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内向仲裁委书面提出,经仲裁委决定受理并批准合并审理的,一并开庭审理。逾期提出反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另案处理。 六、当事人收到《出庭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准时出庭,并遵守仲裁庭纪律。 七、当事人在申请或答辩时应向仲裁委员会提供或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写明接收仲裁文书的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等内容,以便仲裁委员会向当事人送达仲裁文书。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仲裁活动中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请求公平裁决;委托代理人;选仲裁员;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依法行使仲裁权;遵守仲裁相关规定;缴纳仲裁费;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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