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的高低关系到劳动者工作和闲暇时间的选择。如果闲暇成本和缺勤成本过低,会诱使劳动者选择失业或休闲,从而影响劳动力的供给,进而对经济增长产生负面的影响。失业保险给付水平的确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1)确定失业保险水平应该坚持适度性的原则。确定失业保险项目和给付水平应从一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出发,确定适度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不可盲目地追求多保险项目、高保障水平。 (2)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的确定应能确保失业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需要。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金是其主要的生活来源,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决定着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 (3)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不应高于失业者原有的工资水平。为了有利于促进失业者尽快重新就业,避免出现失业保险中的逆选择行为,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标准必须低于职工在职时的工资水平。 (4)失业保险金给付水平的确定应该考虑当地物价指数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的给付水平要设计在一定的期限内给付.超出期限者,则属于社会救济保障的范围。在不增加在职者负担的基础上,对由于各种原因而产生的摩擦性和结构性失业者给予基本生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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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17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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