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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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12条第1项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逃逸时,应探析交通肇事者“逃逸”行为当时的主观心态。交通肇事逃逸必须以“逃避法律追究”为前提,如果肇事者并没有主观规避法律责任的意识,甚至根本不知晓已发生交通事故,则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肇事逃逸”。
首先,认定逃逸存在一个前提条件,即行为人对肇事事故应是明知的。其次,逃避抢救义务以及其后逃避责任追究。只要具备逃避抢救义务和逃避责任追究这两个动机中的任何一个,都应认为具备了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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