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具体分析如下:逃逸行为必须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条件。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具有《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即构成交通肇事罪。只有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脱离现场的行为,才能认定为逃逸。脱离现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确认行为人是否逃避法律追究,要看其主观目的。以下两种情形不应认定为逃逸:一、交通肇事后,肇事者已通过电话等方式报警,由于惧怕被害人亲属殴打而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不应按交通肇事后逃逸来处理。其目的是为了避免被害人亲属对自己造成人身伤害,而不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二、存在不能抗拒的原因,不能抗拒的原因消失后,又投案的,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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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后的责任认定具体如下: 1、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 2、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即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又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依然应当认定全责。
认定交通肇事逃逸后投案自首情节为: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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