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2、被告不明确。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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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 1、证据不充分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等。
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同样的事情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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