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2、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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诽谤罪驳回起诉的情形包括: 1、证据不充分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被告人死亡的; 4、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5、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6、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等。
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况包括: 1、主体不适格。 2、被告不明确。 3、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4、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5、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6、应当由仲裁主管的。 7、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8、6个月内又起诉离婚案件。 9、一事不再理。 10、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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