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异地转入的前提是在转入市就业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经办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收到原社保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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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前,首先到原参保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凭证是全国统一的。然后到新就业地参加当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并携带以下资料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异地社保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要求认定原视同缴费年限的,还需按规定调阅《人事档案》。到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后,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符合转移接续条件后,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的时限及流程为参保人员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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