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异地转入的前提是在转入市就业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经办人员审核后,符合转移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经办人员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收到原社保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 2、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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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原单位申请停保; 2.在转出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须携带户口簿、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等材料; 3.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符合转入条件的,由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转出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传送至转入地社保机构; 5.在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接续保险手续。需要注意的的是,有欠费需补缴的,必须在转出地养老保险机构补缴。
办理养老保险转移的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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