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书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收回保险单、保险标志,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二、除下列情况外,不得接受投保人解除合同的申请: (一)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四)投保人重复投保交强险的。 办理合同解除手续时,投保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保险人应收回交强险保险单、保险标志后,方可办理交强险退保手续,并书面通知机动车管理部门。 投保人因重复投保解除交强险合同的,只能解除保险期间的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全额退还起期在后面的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出险时由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负责赔偿。 三、发生以下变更事项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根据变更事项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一)被保险机动车转卖、转让、赠送他人; (二)被保险机动车变更使用性质; (三)变更其他事项。 禁止批改交强险的保险期间。 上述批改按照日费率增加或减少保险费。 四、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应对保险单进行批改,并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 (一)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 (二)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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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是在不改变主体而使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现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合同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终止。 引起合同终止的原因有: 1.合同因当事人双方全面履行而消灭; 2.合同因情势发生变化,双方在不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条件下达成协议,终止合同; 3.合同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死亡而消灭; 4.合同因提存而消灭; 5.合同因混同而消灭; 6.合同因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而终止; 7.合同由于抵销而终止。解除合同也是合同终止的一种方式。
保险合同终止的效力: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法定或约定事由发生,使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法律效力完全消失。保险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获得保险保障的,要重新签订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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