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发放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保障工资,当事人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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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劳动者拒不赔偿,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劳动监察队投诉或者报告,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
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维权: 1、向当地的劳动监察行政部门投诉; 2、向当地的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 3、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的最低金额的劳动报酬,低于此标准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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