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用工单位应该支付职工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费用;停工留薪期工资(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项目费用(详见第29条至三十五条)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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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费谁支付需根据以下情况判断:1、工伤医药费用人单位个人先垫付;2、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机构审核并报销;3、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4、只要能证明该药物是抢救和治疗所必需的,并且不是当事人或当事人家属的主张下使用的药物,那么医院可以签发证明,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补偿报销。
符合规定标准的工伤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一般都会进行支付。如果员工没有参保的,那由单位支付医疗费用。由于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身患职业病正在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需要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有紧急情况的,员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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