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保险关系的转移有三种情况,一是迁出,二是迁入,三是本县(市、区)内转移。现分述如下:一、迁出。养老保险保险对象因户口迁居外县、要求转移保险关系户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农保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有关材料应包括转移申请书、户口转移证明等。乡(镇)农保管理机构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申请者的缴费证、户口转移证明材料、申请书及缴费记录卡上交到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在收到上述材料后,要确认其转移资格,进而对缴费记录卡进行核实,并向迁入县(市)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待迁入县(市)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按规定的计算标准进行核算,转入迁入的县级农保管理机构。转移者的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缴费记录卡也要随之转到保险对象将迁入的缴费单位。二、迁入。在收到迁出县(市)要求转移的函件后,迁入县的管理机构要及时复函。待对方的保险金转移过来后,要会同财会部门对保险金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要向迁入县的农保机构发出由财会部门和县级管理机构分别审核后的保险金收讫回执。对迁入者的缴费记录卡和缴费证要审核,钱帐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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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转移办理流程: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乡(镇)农保管理机构办理迁出手续;(镇)农保管理机构查验后,应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上交到县级管理机构;县级管理机构向迁入县(市)发要求转入保险对象的函件;迁入县(市)复函同意办理转移手续后,要及时将转移者的保险金本息,转入迁入的县级农保管理机构。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参保人员携带身份证,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卡、《参保职工跨省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等有关材料至先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 2、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联系函》后办妥转出手续,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并转移基金。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办妥转入接续手续,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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