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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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一)、申请条件:户主当然必须是本乡居民,而且根据一宅一户规定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屯),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二)、提供资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 2、建房申请。 (三)、自建房农村房产证办理流程: 1、建房户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委会审核同意,签字盖章。 3、向乡乡建办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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