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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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伤残鉴定标准又名工伤九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九级伤残,享受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轻度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者;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等等。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具体有:颅脑及周围神经损伤:神经功能障碍,创伤性癫痫;头面部损伤:眼低视力1级,一侧眼睑畸形;脊柱损伤:颈椎畸形愈合,颈部活动丧失10%以上;颈部损伤:疤痕形成,颈部活动丧失10%以上;胸部损伤:女性一侧乳房缺失,肋骨骨折2肋以上缺失;腹部损伤:胃破裂修复,胆囊破裂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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