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作用: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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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的作用如下: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3、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4、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 5、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独生子女证的作用如下: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 3、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4、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 5、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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