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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保护是如何由相对主义保护转向绝对保护主义的

2020-08-23 11:3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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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8-23 回复

专业分析:

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形式实现的,就保护范围而言,可分为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驰名商标的相对保护,是指在同类商品中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以即属于此类,法国1964年《商标法》亦采取此原则。商标注册前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种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成为相同或近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 所谓驰名商标的绝对保护原则:是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上,而延伸到其他与指定商品完全不同的商品上,禁止任何商品使用该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美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即采此种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似,而使用于同类或者不同类商品上都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害。 由于美国淡化理论和TRIPS的影响,欧洲大陆国家商标保护已由传统的相对保护原则转向绝对保护原则。法国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在立法中规定将驰名商标使用在不同商品上也属于侵权行为,但这种扩大了的保护是有一定限度的,即以足以使消费者将冒用商标的产品与驰名商标的产品发生混淆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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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的明确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墓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墓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如下: 1、驰名商标可以对抗其他人的恶意抢注; 2、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域名注册; 3、其它公司不得以该驰名商标作为公司名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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