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通常呈现三种形态: 1、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2、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义下; 3、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结合《婚姻法》、《物权法》等,可知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其与被执行人配偶协商,且须申请执行人认可;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裁定解除控制措施。
针对在婚姻中,女方的父母在分家的时候给了女方一套村证房,请问这是夫妻共同财产吗,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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