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应当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理,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当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组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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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程序如下:1、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批准;2、公司解散决议后15日成立清算组。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由董事或股东大会决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清算的程序如下: 1、成立清算组、接管公司; 2、清理公司财产、接管公司债权债务; 3、设立清算账户; 4、通知、公告债权人、债权申报和登记; 5、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6、执行清算方案,分配财产; 7、编制清算报告,并报告确认; 8、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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