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表破产企业参与民事活动,其行为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汇报工作; (三)破产财产分配。分配破产财产,由清算组提出分配方案,在债权人会上讨论通过,报人民法院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清算组分配破产财产前,首先应拨付清算费用,包括: 1、破产财产管理、变卖、分配所需的费用; 2、破产案件诉讼费;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四)清算终结。破产财产清算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汇报清算分配工作的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破产终结,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进行清偿; (五)注销登记。企业破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法人依法终止其民事行为能力,清算组向破产公司的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原公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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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具体流程如下: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注销公司的决议;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办备案手续;刊登清算公告;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分配方案;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公告终止企业。
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下:1、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登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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