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清算的程序为: 1、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公司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代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所组成。 2、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破产财产主要由下列财产构成:宣告破产时破产公司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破产公司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得的财产;应当由破产公司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破产债权包括: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以及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3、破产财产分配由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清算组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这包括: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程序终结。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为破产公司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为破产公司所欠税款;三为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4、破产清算终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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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如下:1、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2、债权申报期间,清算组不得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4、登报公告。
公司破产清算,具体流程如下:公司股东大会作出解散注销公司的决议;股东大会成立清算组;书面通知登记机关、税务机关、劳动部门和开户银行;办备案手续;刊登清算公告;制作清算结束日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分配方案;申请注销登记;清算组公告终止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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