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被第三人伤害的,可以工伤认定,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2、因个人原因发生打架事件的,不能认定工伤,如果追偿,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打人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有关条款释义的函》对此款项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中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指受到的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有因果关系。”员工在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并为了公司的利益。被客户或他人动手打伤。员工的损害后果与其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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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的认定,应当考虑职工外出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指派的因工作外出,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否因工作原因所致。“由于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关键因素,只要劳动者的受伤行为与履行职责相关,我们就可以认定其是由于工作原因所致伤害,同时,“因工外出期间”包括职工外出期间的休息时间。
我国的工伤赔偿适用“无过错原则”,即只要发生工伤事故,不论劳动者有无过错,只要有损害结果,用人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要及时向劳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时报告,确定事故性质。从本案分析,该公司以事故是因第三人过失造成为由,未及时上报,擅自确定为非工伤事故,拒绝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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