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人员包括:企业职工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具有我省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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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职工所在企业缴纳20%,职工个人承担8%。以前的规定是,单位那20%里面的一部分,和个人的8%全部划入个人账户,现在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仅个人缴的那8%划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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