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关于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刑法第60条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根据这一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才能以没收的财产偿还债务: (1)必须是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欠债务,包括所负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债务。 (2)必须是合法的债务。非法债务,例如赌债、高利贷超出合法利息部分的债务不在此列。对此,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明确规定:刑法第60条规定的“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是指犯罪分子在判决生效前所欠他人的合法债务。 (3)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偿还犯罪分子所负债务,仅限于没收财产的范围内,并按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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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要求冻结债务人财产,写好财产保全申请书,向法院提起申请即可。债权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需要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也可以起诉后,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债务人申请破产债权人需要及时申报债权。公司的清算组应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报纸上依法公告。债权人应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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