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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起诉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起诉离婚的,需要携带起诉书、户口本等材料去法院立案庭起诉立案。 2、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 如果对同居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有纠纷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如果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也不属于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情形,由于没有形成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所以不需要向法院起诉离婚,双方直接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即可。如果双方没有结婚登记但是形成了法律承认的事实婚姻,可以先去民政局补办结婚登记,然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再拿着诉讼离婚所需的材料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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