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不得无故降职,需与员工协商一致,工作岗位及性质的变更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变化,员工可以提请劳动仲裁。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对原订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修改、补充、废止的行为。劳动合同的变更主要是合同内容的修订,如劳动者薪酬福利的增减、工作岗位的调整等,一般不涉及双方主体的变更,因为由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关系,合同主体的变化即意味着原劳动合同的终止。 2.法律对劳动合同的变更作了严格要求。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满足两项要件才能有效:第一,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协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第二,采用书面形式变更。所以对于单位无故降职的,可以采取申请劳动仲裁方式要求公司履行原合同,或者不干了(不能说因为自己的原因)申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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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后变更工作岗位,必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不能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工作岗位的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变更。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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