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贷款保证金是指在发放贷款前,金融机构对借款人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预收一定款项的行为,这部分保证金在贷款总额中扣除。 预收贷款保证金制度违反了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贷款通则》第18条第2款规定,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若金融机构实行贷款预收保证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贷款总额减少,不能满足借款人急需资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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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是:为高校的“准新生”提供的贷款资格认定。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中的重点对象为:普通高中以及中职毕业班中受国家助学金资助的学生、低保家庭的学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一方面是为了减轻助学贷款办理期间对贷款学生资格认定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是为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的高校“准新生”提供便利。通过生源地助学贷款预申请的高校“准新生”,入学后需要申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可以直接进入贷款合同面签环节。
《刑事诉讼法》关于没收保证金的规定: 1、第十二条: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与决定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的审批权限相同。 2、第十三条: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读,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字或者盖章。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3、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没收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及时通知指定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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