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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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是指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应当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在同等条件下,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股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可以从以下方面来理解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3、同等条件指的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即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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