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分三种情况,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因此在上述情况下,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应当获得补偿而单位没有给付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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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后,被辞退的维权办法:如果公司是违法辞退员工的,员工可以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或者员工不愿意继续履行的,则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双倍的赔偿金。如果公司是合法辞退员工的,则员工应当予以接受,依法寻找其他的工作。
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作出赔偿,辞退补偿标准是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来算的,工作时间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要支付一个月的辞退补偿金。如果工作时间不到一年但是超过六个月那就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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