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清查工作的基本要求:(一)清查工作要依靠群众,发动广大职工、干部,对全部资产,包括帐内外、库内外、地上地下、车间内外、厂(公司、店)区内外,都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在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查帐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金占用同核查资金来源结合起来。即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以物对帐,以帐查物,查清资产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做到见物就点,是帐就清,对帐物不清的资产要进行追忆、查找,不留死角,不打埋伏,不重不漏。(二)清查工作在企业、单位自查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和上级清产核资办公室组织抽查。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和省、地、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对所属企业、单位组织的抽查面不得低于40%。(三)企业、单位要将资产清查结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清产核资统计报表格式及资产目录填报报表,并按规定时间上报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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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清查的基本程序:1、成立清查组;2、组织学习;3、确定对象、范围、清查任务;4、安排清查内容、等清查前准备;5、先检查数量再确定质量;6、填制盘存清单;7、根据清查结果报告。
财产清查的基本程序: 1、成立财产清查小组; 2、组织清查人员学习相关规定,掌握有关业务知识; 3、确定清查对象、范围,明确清查任务; 4、制定清查方案,具体安排清查内容、时间、步骤、方法,校准好度量衡器,做好必要的清查前准备; 5、清查时本着先清查数量、核对有关账簿记录等,后认定质量的原则进行; 6、填制盘存清单; 7、根据盘存清单填制实物、往来账项清查结果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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