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针对中小学教育法规定,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尽管教育部和其他部委从学生减负、素质教育、行风建设和规范收费等方面着手出台多个规范,补课问题仍然未得到有效治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中小学和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规定将有偿补课的实施主体限定为中小学和在职中小学教师。对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行为的禁止,是出于教师的特定职业要求。退休教师已经不在学校继续履行教育教学职责,其行为不在调整范围之内。中小学构成有偿补课的情形有三种: (一):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
近些年来,我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学前教育政策法规体系,这为我国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地发展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为了提高学前教育专业在校学生的幼教法律、法规意识和依法治教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也规定了学前教育制度,属于学前教育法规。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