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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

2023-08-21 11:2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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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21 回复

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法第11条进而列举八类由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这八类案件是: (1)行政处罚案件; (2)行政强制措施案件; (3)侵犯经营自主权案件; (4)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案件; (5)申请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案件; (6)申请发给抚恤金案件; (7)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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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否定式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以及人事奖惩、任免等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国家行为不可诉;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 3、内部行为不可诉; 4、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可诉; 5、刑事侦查行为不可诉; 6、行政调解行为不可诉; 7、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 8、重复处理行为不可诉; 9、阶段性行政行为不可诉; 10、部分行政确认行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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