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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行政诉讼应如何受案范围

2022-11-09 1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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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09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等等。因此,如果对征收决定不服,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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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受理的具体受案范围是: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这一范围同时决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决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的范围,也决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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