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受理日期以受理通知书上记载的日期为准。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延长期限的,应当自作出延期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人。期限不包括仲裁程序中止、鉴定、当事人在庭外自行和解、补充申请材料和补正裁决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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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有受理期限和审理期限。受理期限为5天,审理期限为45天-60天。因此,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申请后,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50天之内可以作出仲裁裁决;如果案情复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65天之内作出仲裁裁决。
一般来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劳动仲裁申请人的申请后四十五天内出具仲裁裁决书。但是特殊情形下,如案情复杂,可以经批准延长一定期间,延长不超过十五天。但是此处需要注意,起算点是受理案件之日,而不是当事人申请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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