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只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原售房单位仍享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如果要确权或者分割,就必然要涉及对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在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还涉及竞价、拍卖等一系列问题,这一系列行为要考虑原售房单位对房屋享有的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对夫妻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的归属及分割,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也不宜作出判决,只可就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进行判决。对分得“部分产权”房屋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部分产权”的,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根据国务院住房改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福利性公有房屋的,在将标准价与成本价或者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补足交清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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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的分配要根据夫妻双方协商原则分配。1、夫妻双方均同意由价高者取得房屋所有权,则由双方协商竞价;2、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对房屋作出评估,按照评估出来的市场价格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3、由法院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1、个人所有的房屋归个人所有,在离婚时不进行分割; 2、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的,在离婚时需要进行分割; 3、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该房屋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应给另一方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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