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了举证责任条款,即刑事诉讼法第49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也就是说在公诉案件中,公诉人要向法庭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不因不举证而得到不利的事实认定和判决结果;在自诉案件中,由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力就承担败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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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一)无罪推定原则。相关法律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三)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刑事诉讼举证责任有以下两种:第一,如果是公诉案件,那么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第二,如果是自诉案件,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不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也不需要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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