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保费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缴或赔偿社保费。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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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按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如果单位没有及时纠正,将会面临行政处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更严重的处罚是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用人单位缴社会保险费,单位逾期没有缴纳的,会被处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单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的。情节严重对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社保费没有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补足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行部门决定划拨,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要求单位提供担保,拒绝提供担保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等值财产。
有可能是因为银行还没有将费用划到社保局账户,因为费用到银行再到社保局账户是需要一定的时间的,一般情况下这个时间是在一两天左右,也可能是因为费用还没有到账。或者是因为单位缴费不足,所以导致费用都没有划到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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