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数罪并罚的条件数罪并罚应当遵守以下三个条件:1、必须一人犯有数罪。这是数罪并罚的前提条件,如果一个人的行为不构成数罪,就谈不上对数罪实行合并处罚。2、一个人所犯的数罪,必须是指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还有未经处理的漏罪,或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过程中,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只有这三种情况下的数罪,才能实行数罪并罚。3、数罪并罚不是对犯罪分子数个罪简单地加重处罚,而是先对犯罪分子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处罚,然后再根据数罪并罚原则,决定该犯罪分子应执行的刑罚。二、怎样进行数罪并罚数罪并罚执行刑期有三种具体规定:(一)数罪中有一罪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二)数刑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刑期。(三)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不超过二十年。这是数罪并罚最高执行刑期的规定,如数罪都被判处管制,总和管制达到五年,但最高执行刑期不超过三年,也就是说最高执行三年管制。另外数罪中被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也应当执行,并且有几个执行几个,刑法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发现漏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之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在再犯新罪进行并罚的时候,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缓刑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77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2)假释期间再犯新罪的并罚。我国刑法第86条第1款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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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一、数罪发生在法定期间以内,包括以下具体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2)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人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漏罪); (3)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人又犯罪的(新罪); (4)被宣告缓刑或假释的犯罪人在缓刑或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或发现漏罪的。 二、各国刑事立法都规定了数罪并罚的原则,归纳起来主要是: (1)吸收原则:以重并轻,采取重罪吸收轻罪或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2)合并原则:根据刑法上“一罪一刑”原则,将数罪分别判刑后合并执行。 (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 (4)折衷原则:对数罪分别判刑,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吸收、合并、限制加重等不同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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