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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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如下: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期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三十五年的,最高不得超过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完成后,管制仍需执行。
法院数罪并罚的计算方法是:控制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三年;拘役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二十年;总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数罪并罚不得超过二十五年;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应当执行有期徒刑,其余情形全部执行,附加刑合并或者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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