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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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争取抚养权的证明: 1、孩子生活环境方面的取证; 2、双方基本条件的取证; 3、双方父母基本条件的取证; 4、孩子的意见相当重要。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
争取抚养权的依据有: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会判给女方,除非母亲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履行抚养义务;两岁以上的孩子,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都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与子女的亲密关系等;八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当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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