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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以下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司法解释规定了其立案追诉标准,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 (二)二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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