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虽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但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男方父母对双方的赠与。俩人结婚后,该房产当然也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二、财产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夫妻财产的共有,对房屋份额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则按共同共有,一般每人可分享一半份额。三、购房时两人尚未结婚,双方并无法律上的夫妻关系,此时房屋登记主管机关在颁发房产证时一般会要求俩人就房产份额做出明确约定。因此,如果房产证上已经载明了俩人的房产份额,则该份额视为约定的按份共有份额,房产应按此比例进行分割。四、如果房产证上没有约定双方的房产份额,则对该房产可按照共同共有由每人一半进行分割。五、如果男方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出资比例的话,法院一般会考虑房屋的来源、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因是否系一方有过错、未对房产出资一方对家庭日常开销的负担及贡献价值来进行分割,而不一定拘泥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各半比例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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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父母买房写的男方的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要看具体情况: 1、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这种情形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产权登记在子女配偶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这种情形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予,房屋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分割。 3、婚后购房时,一方父母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剩余房款由夫妻双方贷款,这种情况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不过离婚时,父母出资的一方,可以适当的多分。 4、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是共同财产,是按份共有。 5、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购房全款出资,产权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属于共同财产,夫妻按共同共有,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款。 对此有些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是按份共有,适用适用《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这有待于司法解释的进一步明确。 6、双方父母为子女购房部分出资,产权登记在夫妻双方或个人名下,属于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二款。
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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