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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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若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赔偿金,即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用人单位就应当赔偿其二个月工资;若是满六个月没满一年的,赔偿金也应当按照一年计算;而若是其工作年限没满六个月的,则赔偿金额为一个月工资。而如果用人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应当每个月向劳动者支付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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