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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当事人如何约定送货地点

2022-11-12 19: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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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11-12 回复

专业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的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以收货地法院为管辖法院,是根据合同履行事实来确定的;要求证明在收货地居住是证明原告所在地。二者管辖依据不同,个人认为,法院的要求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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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或者依照一定法律规定还不能确定的,则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买卖合同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货物交付的地点是可以自由选择的。若当事人没有自行选择,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的规则来确定货物交付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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