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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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下列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如下: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2、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 3、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 4、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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