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导致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一、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经核准或判决撤销婚姻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经判决婚姻无效的。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六章“离婚登记”规定,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八条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当事人持有本规范(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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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有: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登记离婚后,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登记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登记离婚后提起诉讼的情形有: 1.离婚协议中漏分夫妻共同财产;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 3.一方对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返悔,要求变更或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4.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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