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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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全派遣。由派遣公司承担一整套员工派遣服务工作,包括人才招募、选拔、培训、绩效评价、报酬和福利、安全和健康等。 (2)转移派遣。有劳务派遣需要的企业自行招募、选拔、培训人员,再由派遣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由派遣公司负责员工的报酬、福利、绩效评估、处理劳动纠纷等事务。 (3)减员派遣。减员派遣指企业对自行招募或者已雇佣的员工,将其雇主身份转移至派遣公司。企业支付派遣公司员工派遣费用,由派遣公司代付所有可能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福利、各类社保基金以及承担所有雇主应承担的社会和法律责任。其目的是减少企业固定员工,增强企业面对风险时候的组织应变能力和人力资源的弹性。 (4)试用派遣。这是一种新的派遣方式,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将新员工转至派遣公司,然后以派遣的形式试用,其目的是使用人单位在准确选才方面更具保障,免去了由于选拔和测试时产生的误差风险,有效降低了人事成本。 (5)短期派遣。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共同约定一个时间段来聘用和落实被派遣的人才。 (6)项目派遣。企事业单位为了一个生产或科研项目而专业聘用相关的专业技术人才。 (7)晚间派遣。用人单位利用晚上的特定时间,获得急需的人才。 (8)钟点派遣。以每小时为基本计价单位派遣特种人员。 (9)假日派遣。逢周六周日、法定休息日,将派遣一批促销人员到该公司分配到各大商场、超市工作,有效解决了该公司假日人员需求的问题。 (10)集体派遣。国有企事业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机构把闲置的人员部分或整体地派遣给第三方。 (11)岗位外包。派遣公司向用工单位提供服务,外包服务人员与用工单位不具有任何劳动法律关系。主要为后勤服务,如:保卫、保洁、绿化、食堂、司机、用车、医务等。
劳务派遣的形式有这些: 1、完全派遣,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或用人单位的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 2、转移派遣,,用人单位可将原已招聘录用、并还需要继续使用的员工,待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 3、减员派遣,被裁减员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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