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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认定工伤的情形有哪些?

2022-05-15 14: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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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5 回复

专业分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一)超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时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二)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的单位和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者登记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三)用工单位非法使用的童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四)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且用人单位未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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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1、对于工伤认定未能提交充分资料,同时在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补正的,工伤认定机关理应不受理。 2、对于工伤认定超过申请时效的,除特殊原因外(具体指劳动关系的确认、医疗尚未终结等),工伤认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 3、伤者或者伤者家属、用人单位对所申请的不予受理的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于6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高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在90日内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孔晓雪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不进行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行政机关发出补正通知书后,未提交充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未补正的工伤认定案件,工伤认定机关不予受理。逾期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鉴定机关可以驳回申请,不予受理。对不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受害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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