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公司破产后,对担保作如下处理:一、破产企业作为抵押物的财产,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抵押财产计入破产财产;债权人不放弃优先受偿权的,超过抵押债权的部分计入破产财产;二、企业对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企业破产时,抵押权人按照抵押顺序受偿;三、一个企业为另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被担保企业破产后,担保企业应当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清偿债务的期限可由担保企业和被担保企业的债权人协商确定;四、行政机关为企业提供担保的,应依法认定担保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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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务的清算: 一、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应当由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士组成; 二、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 三、破产财产分配; 四、清算终结; 五、注销登记。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第七十三条规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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